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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办〔2006〕3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05-11 10:3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因《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16号)陆续公布施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或已有新的规定等原因,本次对涉杭州市排污权交易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适时清理。 二、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对清理结果、数量、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因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或已有新的规定等原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9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潘向忠 政策咨询电话:89582051 |